跳至主要內容
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法令判解系統
裁判書系統
:::
網站導覽
司法院首頁
行動版
網頁縮放
司法信箱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5/17-5/19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首頁
裁判書查詢
簡易案件查詢
除權判決查詢
公示催告裁定查詢
系統說明
:::
去格式引用
分享網址
名詞查詢
名詞收集
裁判易讀小幫手
友善列印
轉存PDF
分享
P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4 年度士簡字第 1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和解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137號
原 告 周宏隆
上列原告與
被告
鄭仕傑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
本件
訴訟標的
價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
費2,100元,扣除原告先前已繳500元,應補繳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