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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4 年度士簡字第 14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1405號
原      告  旭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益如  
訴訟代理人  翁自清  
被      告  霸王川菜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自強  
訴訟代理人  鍾濟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兩造有和解之望,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