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士簡字第143號
原 告 廖怡瑛
被 告 美麗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再因
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另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
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
被告起訴時主營業所設在臺北市中山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足憑;再本件
侵權行為地係在臺北市中山區,亦有民事
聲請狀在卷
可參,是本件自應由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在地及
侵權行為地之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