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士簡字第1479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徐子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所據之約定條款第25條
約定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爰審酌被告設籍在新北市淡水區,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基於地緣關係使被告應訴便利,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合意管轄法院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