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士簡字第14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政松
即 原 告 伯特尼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關於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