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士簡字第1503號
被 告 陳彩雲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件上訴部分即上訴人敗訴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79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4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