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士簡字第21號
原 告 謝秀鸞
被 告 合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
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
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設於新北市板橋區,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