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士簡字第226號
上 訴 人 黃耀賢
陳朱芳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暉倫股份有限公司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4年6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