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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4 年度士簡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2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 經查,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本件侵權行為地即交通事故發生地位在雲林縣,而被告住所地則在嘉義縣,有道路交事故處理卷宗、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均非本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為便利被告應訴,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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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