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士簡字第393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李武彥之
繼承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起訴狀上關於被告姓名、
住所或
居所之記載、提出被告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更正後之起訴狀(須附
繕本),並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2,280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
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記載被告為「甲○○○○○○」,尚不能特定被告為何人,致本院無從審理;另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3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0元,未據原告繳納,
惟其情形可以補正,
爰裁定命原告限期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