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士簡字第501號
原 告 聖凱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王晨宇
共 同
被 告 陳碧生
訴訟代理人 楊勝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
應繳納
裁判費;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
前揭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亦
適用之。
二、
本件原告提起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並未依其
起訴狀所載之聲明及
訴訟標的價額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而
上開事項,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
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30元,此項裁定已於114年4月25日
送達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吳毓耕之居地,並由吳毓耕本人收受,此有本院
送達證書在卷
可參,然原告
迄今已逾所命補正期間仍未補正繳費,有本院士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查,依照
首揭說明,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