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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4 年度士簡字第 5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56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邱炳榮
被      告  江玗軒即香香芋頭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9月1日上午10時08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