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士簡字第824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范姜建原
被 告 林盟智
訴訟代理人 張家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783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630元,其中新臺幣388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5,783元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12月29日上午9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自臺北市○○區○○○路00號地下停車場駛出時,因車身跨越車道中線駛入來車道,致與訴外人盧昇輝駕駛原告承保其
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
系爭車輛)發生碰撞,導致系爭車輛受損(下稱
本件事故)。系爭車輛因本件事故受損,支出修繕費新臺幣(下同)108,257元(包括工資16,117元、零件92,140元),原告如數理賠後取得代位權。
爰依保險法第53條、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8,257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
被告則以:不爭執被告有肇事責任等語,資為
抗辯。
三、
經查,被告與盧昇輝駕駛
上開車輛,於上開時間、地點發生本件事故,致系爭車輛受損,支出修繕費108,257元,原告為系爭車輛車體險保險人,已如數理賠盧昇輝等事實,有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蘭雅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行車執照、電子發票證明聯、估價單、受損維修照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函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49頁),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自
堪信為真實。被告因上開過失不法行為,致系爭車輛受有上開損害,自應負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責任。從而,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
洵屬有據。
四、次查,系爭車輛受損維修支出工資16,117元、零件92,140元,合計108,257元。其中零件92,140元部分係以新品更換舊品,當予折舊。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規定,
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
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系爭車輛自109年2月出廠(見本院卷第19頁行車執照),
迄113年12月29日本件事故發生時,已使用4年11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9,666元(計算式詳附表)。加計
無庸計算折舊之工資費用後,系爭車輛因本件事故受損金額應為25,783元(計算式:工資16,117元+零件9,666元=25,783元)。
五、本件原告代位盧昇輝依侵權行為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為無確定期限且無從另為約定利率之債務,本件起訴狀繕本已於114年5月13日寄存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佐(見本院卷第64頁),是原告請求自114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遲延利息,合於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規定,亦應准許。
六、
綜上所述,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5,783元,及自114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
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證據,
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依職權就原告勝訴部分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630元(第一審
裁判費),其中388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附表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92,140×0.369=34,000
第1年折舊後價值 92,140-34,000=58,140
第2年折舊值 58,140×0.369=21,454
第2年折舊後價值 58,140-21,454=36,686
第3年折舊值 36,686×0.369=13,537
第3年折舊後價值 36,686-13,537=23,149
第4年折舊值 23,149×0.369=8,542
第4年折舊後價值 23,149-8,542=14,607
第5年折舊值 14,607×0.369×(11/12)=4,941
第5年折舊後價值 14,607-4,941=9,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