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士簡字第9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亦倫
永聯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共 同
即 原 告 許慧貞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萬9,900元,
被告二人應分別徵上訴審
裁判費4萬5,247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