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士簡字第980號
原 告 施信宏
被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不經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年事已高,疾病纏身,仰賴老人年金度日,請求撤銷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58928號清償借款事件(下稱
系爭執行事件)之
強制執行程序。
二、
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
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前段規定提起債務人
異議之訴,除須於
執行名義成立後,有消滅或妨礙
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復須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
三、
經查,原告提起
債務人異議之訴,未主張有何消滅或妨礙
債權人請求之事由,而系爭執行事件業於民國114年8月5日因執行無著而終結乙情,
業據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
無訛,則原告提起
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已無阻止系爭執行事件執行程序之實益。從而,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律上顯無理由,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