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7-6/28每日上午6時至中午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4 年度士簡字第 98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士簡字第987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英豪  


訴訟代理人  王冠宇  
被      告  林銘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參仟捌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捌萬零伍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八點六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前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用之。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9388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八計算之利息。」,然於訴訟程序進行中,原告更正計息本金、利率及利息起算日,而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93889元,及其中280587元自114年8月28日民事補正狀公示送達生效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核其上開變更請求部分,應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之規定,應予准許。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前名為中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6月27日獲准變更名稱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於93年5月21日向訴外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貸款新臺幣(下同)5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3年5月24日至100年5月24日止,自撥款日起,共分84期,按年金法計算月付金,並以定儲利率指數利率加計7.07%計算利息(原告賠付時利率為年息8.62%),且約定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並由訴外人台新銀行向原告投保同額之消費者貸款信用保險契約,因被告自94年3月21日起未依約還款,原告依保險契約賠付訴外人台新銀行本金280587元及前6個月之利息12093元、違約金1209元,合計293889元,並依保險法第53條之規定取得代位求償,且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再次為債權移轉之通知,爰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93889元,及其中280587元自114年8月28日民事補正狀公示送達生效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二計算之利息。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票、台新銀行信用貸款類產品申請書、理賠申請書、回復型保險理賠金額計算表、保險給付匯款申請書、消費者貸款信用險賠款計算書、公司變更登記表、消費者貸款信用保險計劃書、帳戶還款明細查詢結果等影本為證,且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9月5日函送之信用貸款借據約定書影本在卷可參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為任何具體的聲明及陳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應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又本件114年8月28日民事補正狀繕本,業由本院於114年9月7日再次為公示送達,此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參,是原告就上揭所得請求之金額,尚得請求自該書狀繕本公示送達生效之翌日即114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從而,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之規定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41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