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士簡聲字第40號
相 對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異議人與
相對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對於民國114年6月10日本院所為民事裁定,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經查,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0日以113年度士簡字第1795號民事裁定,以
異議人未繳納
抗告費而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其抗告,異議人不服本院
上開裁定提出異議,未據繳納
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114年9月11日裁定限異議人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異議費,該裁定業於115年2月6日寄存送達異議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為憑。異議人逾期
迄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本院士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
可稽,其異議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6項、第2項、第3項、第484條第2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