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士簡聲字第52號
異 議 人 樓思道
相 對 人 林佳慧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事件,
異議人就本院民國114年6月3日113年度士簡字第476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前項異議,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異議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3項準用第484條第2項、第495條之1準用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
本件異議人提出異議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異議人繳納,經本院以裁定命異議人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4年10月9日送達異議人之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茲異議人逾期迄今尚未補繳,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規定,其異議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雅 君
法 官 張 明 儀
法 官 楊 峻 宇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