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士簡聲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淞韻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智燁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112年度士簡字第1381號),
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付與本院一一二年度士簡字第一三八一號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七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之
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即
被告淞韻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下稱聲請人)為確認本院112年度士簡字第1381號給付貨款事件是否有當庭追加
反訴被告等事實,以排除程序爭議,故聲請前開案件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之法庭
錄音光碟,以利聲請人確認。
二、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
付法庭錄音內容,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所明定。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
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4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三、
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士簡字第1381號給付貨款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聲請意旨已敘明,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無依
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之情形,並在
上開期間內提出聲請,核其所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惟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等規定,聲請人就所取得之前開
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併予
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