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士補字第140號
原 告 優良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被 告 林政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請求
被告返還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牌照2面及行車執照1枚,應以原告因被告交付
上開車牌及行車執照可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即使用前開車牌之靠行費,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00元(計算式:靠行費1,500元/月×契約
存續期間12月=1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本件就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得
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