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士補字第369號
原 告 寄居蟹租屋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田美君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事件,原告聲明
被告遷讓返還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號3樓房屋(下稱
系爭房屋),及自民國114年6月20日起至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
按月給付新臺幣(下同)24,000元,及各期應給付日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而系爭房屋起訴時估定額為1,539,264元,加計計算至起訴前1日止相當於租金之
不當得利及利息72,352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11,616元,應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20,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