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士補字第384號
被 告 鐘海連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而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4210元(
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加計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9月9日】止之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45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黃雅君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