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士補字第38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詹陳粧
陳來春
陳秋香
陳韋滔
陳曉慧
陳玟妤
陳柏夆
陳珮睿
辜棋源
陳怡雯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代位
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原告代位
債務人陳曉萍起訴請求分割其與
被告公同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應有部分4分之1、同段4881建號建物(下稱
系爭不動產),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陳曉萍就系爭不動產可獲利益計算。查系爭不動產鄰近不動產價額約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73,450元,依此計算系爭不動產交易市價約5,449,990元,又陳曉萍之
應繼分為20分之1,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