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士補字第46號
原 告 王娟娟
被 告 陳建州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返還門牌號碼新北市淡水區新市○路0段○○○○000號8樓房屋之地下5樓編號684號停車位返還原告,查該停車位近年無買賣紀錄可資認定交易價額,而同社區門牌號碼230號10樓房屋之地下5樓停車位於民國113年11月23日買賣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乙情,有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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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稽。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