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士補字第57號
原 告 福倫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邱宏仁
理 由
一、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8日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5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士林簡易庭詢問
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