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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4 年度士補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解除契約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補字第57號
原      告  福倫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德  
訴訟代理人  廖珀閎  
被      告  邱宏仁  


上列當事人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8日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5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未補正,有士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詩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