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士全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周信安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周文翔間聲請
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扣除
聲請人已繳1,000元,應補繳2,000元。另聲請意旨僅請求命相對人於
本案判決確定前,不得就其名下證券帳戶內之美國公債及衍生一切權利為處分行為等語,
惟其證券帳戶為何(包括券商、帳號)、所謂「美國公債」之正式金融商品名稱及數量若干,均未
臻明確,致本院無從審酌,亦有命聲請人補正之必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