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士司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陳其素即士林熱狗王
本院115年度存字第215號
提存事件
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7年度甲類第十期債票新臺幣10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且
上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同法第106 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15 年度士全字第5號民事裁定,曾提供面額新臺幣10 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7年度甲類10期登錄債券為
擔保金,並以本院115年度存字第21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金,
爰聲請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提存書影本、
假扣押裁定影本、同意書、印鑑證明等為證。
三、
經查,上開聲請事實,業經本院審查上開證據資料,並調閱上述提存事件卷宗
查核屬實。
是故,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