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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5 年度士司調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調解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士司調字第25號
聲  請  人  順成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豐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清淼  

上列當事人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而除民事訴訟法定有專屬管
  轄之訴訟外,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
  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6條、第24條、第405條第3項
  分別定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履行協議,而依聲請人所提兩造間和解協議書第十一條約定,若有爭議,立和解協議書人全體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前開規定,自應由合意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