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士司調字第25號
聲 請 人 順成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豐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清淼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而除民事訴訟法定有專屬管
轄之訴訟外,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
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 。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
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
一節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6條、第24條、第405條第3項
分別定有明定。
二、本件
聲請人請求
相對人履行協議,而依聲請人所提
兩造間和解協議書第十一條約定,若有爭議,立和解協議書人全體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前開規定,自應由合意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