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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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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5 年度士小字第 1116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度士小字第1116號
原      告  李麗敏  
被      告  李岳陽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士小字第1116號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
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011號),本院於中華
民國115年8月24日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
宣示判決,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歐家佑
    書  記  官  王若羽
    通      譯  鄭淑賢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1日起至清
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0,000元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