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士小字第115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昌邑生機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被告昌邑生機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補正後之
起訴狀(須附
繕本),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被告無
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昌邑生機有限公司(下稱昌邑公司)及李文炫返還借款,
經查,昌邑公司業於民國115年3月31日解散,並選任李文炫為
清算人,有新北市政府115年3月31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158022857號函、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同意書在卷
可稽,
惟李文炫
嗣於115年5月20日死亡乙情,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佐,則昌邑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容有未明,
爰依
上開規定,裁定命原告限期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