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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5 年度士小字第 16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士小字第160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胡家瑞  
            趙棋榮  
被      告  周芳傳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零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其中新臺幣參佰柒拾壹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本件除下列有關賠償金額之判斷外,無其他爭執事項,依同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其餘理由要領省略。
三、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金額之判斷:
  按損害賠償以回復原狀為原則,於舊品以新品更換時,應扣除合理之折舊,方屬允當。本件參酌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固定資產折舊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等規定,計算系爭車輛修繕費用更換零件應折舊金額及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金額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
四、末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固有變換車道時疏於注意左側車輛之過失,為本件交通事故肇事原因,系爭車輛駕駛亦有變換車道時疏於注意右側車輛之過失,亦為造成本件交通事故之原因,有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36頁),是原告就本件交通事故之發生亦與有過失甚明,爰認被告就本件交通事故發生固應負50%之過失責任,惟原告亦應負50%之過失責任,始屬衡平。本院爰用過失相抵之法則,減輕被告賠償金額50%,故本件被告應賠償原告之金額為 19,073元【計算式:38,145元(已扣除折舊之系爭車輛修繕費用)×50%=19,07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其計算方式詳如附表一所示。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9,07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115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500 元(第一審裁判費),其中371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應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詩為   
附表一:(扣除零件折舊後得請求之金額)
車牌號碼
出廠時間
(行照未載明出廠日,推定為該月15日)

事故日期
車種及使用年限
使用期間
(未足1月以1月計)
AHW-9996
2014.05(即103年5月)
112年11月2日
自用小客車/5年
逾5年
估價單所載零件費用
扣除折舊後零件費用(未足1月以1月計)
(A)
估價單所載鈑金、烤漆及工資費用(B)
扣除折舊零件費用後,得請求之修繕費用總金額(A)+(B)
過失比例
原告50%
被告50%
128,860元
12,891元

25,254元
38,145元
19,07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附表二:(零件折舊計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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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28,860×0.369=47,549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28,860-47,549=81,311
第2年折舊值    81,311×0.369=30,004
第2年折舊後價值  81,311-30,004=51,307
第3年折舊值    51,307×0.369=18,932
第3年折舊後價值  51,307-18,932=32,375
第4年折舊值    32,375×0.369=11,946
第4年折舊後價值  32,375-11,946=20,429
第5年折舊值    20,429×0.369=7,538
第5年折舊後價值  20,429-7,538=12,8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