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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5 年度士小字第 1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5年度士小字第163號
原 告 大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捷
訴訟代理人
易言立
鄭明岳
被 告 張志寶
上列
當事人
間
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115年5月5日上午11時20分,在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臺北市○○區○○○路○段○號)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詩為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