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士小字第228號
原 告 樂排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幹嘛國際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
裁判費;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436 條之23
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
前揭規定於
小額訴訟程序亦
適用之。
二、查
原告提起本件給付費用之訴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而
上開事項,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115年2月5日送達予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
可稽,然原告
迄今已逾所命補正期間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士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案件統計資料、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在卷可稽,
揆諸首揭說明,其起訴自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