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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5 年度士小字第 2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士小字第242號
原      告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張妤柔
被      告  盧慶鍾

            陳心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理由欄所載事項,並附繕本到院,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起訴狀列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車主陳心妤為被告,然未記載對該被告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尚待補正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徐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