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士小字第242號
原 告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盧慶鍾
陳心妤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理由欄所載事項,並附繕本到院,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
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
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
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
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
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
起訴狀列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車主陳心妤為
被告,然未記載對該被告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尚待補正,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起訴。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