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士小字第447號
原 告 翰昇消毒有限公司
被 告 赫姆斯策略行銷有限公司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6月12日上午10時15分在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本件應由何宇文為被告赫姆斯策略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經查,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原告起訴時原為吳東穎,嗣變更為何宇文,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在卷可稽。何宇文為被告赫姆斯策略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
迄未聲明
承受訴訟,
揆諸上開說明,
爰依職權裁定由何宇文為被告赫姆斯策略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而本件因上開理由應
再開辯論,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