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士小字第478號
原 告 張廷睿
被 告 簡敬忠
王淑娟
黃江德
上列
當事人間因
被告詐欺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572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114年度附民字第594號及114年度審附民字第452號),經本院刑事庭
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要領
一、被告均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
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移送
前來,
迄本院
言詞辯論終結為止,當事人並無任何
裁判費或
其他
訴訟費用之支出,故本件尚無應確定之訴訟費用額,附
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
抗告,
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