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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5 年度士小字第 573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士小字第573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汪中興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讓與不影響債之同一性,因此附隨於原債權之訴訟法上 合意管轄抗辯權,不因 債權讓與而喪失,仍 拘束受讓人與債務人。二、 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電信費,惟依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通信業務服務契約約定合意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即現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經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將電信費債權讓與原告,揆諸前揭說明,兩造仍受合意管轄約定拘束,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裁定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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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