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士小字第69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藍禕翎即藍佳榆
居台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因
被告具狀表示其於民國115年6月26日
言詞辯論期日離境並提出釋明,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8月4日上午10時40分在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台北市○○區○○○路0段0號)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