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士小字第891號
陳天翔
被 告 鄭凱仁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柒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參萬捌仟陸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及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要領
一、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
訴訟標的之
捨棄或
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被告對原告之請求已於訴訟中為認諾(見本院卷第42頁),應本於其認諾為其敗訴之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之規定 ,僅記載主文,餘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
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760元(第一審
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及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