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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5 年度士小字第 9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士小字第93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李世民  

被      告  黃玉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清償借款,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文山區,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訴訟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詩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