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5 年度士小字第 9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士小字第984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許一女  


被      告  良心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蕭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蕭鈺於本院一一五年度士小字第九八四號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為被告良心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無法定代理人,係指依民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法定代理人尚未產生而言。
二、經查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李冠篁已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死亡,基此,被告已無法定代理人,上開規定,本院選任公司監察人蕭鈺為被告之特別代理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徐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