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士救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張筑涵
複 代理人 吳益群律師
相 對 人 蔡瑞彬
相 對 人 皇家客運有限公司
共 同
複 代理人 林子評
魏婉伃律師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113年度士簡字第310號,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無力支出訴訟費用,
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前揭事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見其名下財產,所得甚少,
堪認聲請人為無資力之人,是
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揆諸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