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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5 年度士救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士救字第8號
聲  請  人  張育誠  
訴訟代理人  陳潼彬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張育瑄  

            張育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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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朱強明  

訴訟代理人  徐健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115年度士簡字第271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且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且依聲請人起訴所為之主張,亦非顯無理由,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