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士簡字第1035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洪啓軒
被 告 何宗林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玖拾元,應由被告負擔其中新臺幣柒佰壹拾肆元,及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餘應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21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行經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時,因未注意車前狀況,致撞上原告承保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下稱
系爭車輛),原告為被保險人支出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12萬8,356元(其中工資1萬3,963元、烤漆2萬5,647元、零件8萬8,746元),
乃依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及保險法第53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給付
上開金額,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
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
適用。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
參照)。末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
第三人有
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汽車保險計算書、統一發票、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現場圖、駕照、行照、估價單、車損照片等資料為證,並有本院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調取之本件車禍資料在卷
可憑,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場,復無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堪信為真。基此,原告本於上開法律規定,請求被 告賠償系爭車輛修復費用,應屬有據。
(三)又據原告所提之估價單,其修復費用為12萬8,356元,然而以新零件更換舊零件之零件折舊部分非屬
必要費用,應予扣除,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汽車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千分之369,且
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
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而為計算。茲查,系爭車輛係於104年6月15日出廠使用(行車執照僅記載出廠年月,未載明出廠日,依法
推定為該月15日),有行車執照影本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19頁),算至本件事故發生時之113年12月24日,系爭車輛已逾耐用年數,是原告就零件部分,所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範圍,扣除折舊之後,應以8,878元(計算式詳附表)為限,加上其餘非屬零件之工資、烤漆3萬9,610元,合計為4萬8,488元。
四、從而,原告依上開
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4萬8,48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生效之翌日即115年6月16日(見本院卷第8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為1,890元(第一審
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其中714元,及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餘應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
上訴狀。(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附表一:(元均為新臺幣)
註一:行照(見本院卷第19頁)未載明出廠日,推定為該月15日。
註二:送達生效之翌日(見本院卷第81頁)。
附表二: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88,746×0.369=32,747
第1年折舊後價值 88,746-32,747=55,999
第2年折舊值 55,999×0.369=20,664
第2年折舊後價值 55,999-20,664=35,335
第3年折舊值 35,335×0.369=13,039
第3年折舊後價值 35,335-13,039=22,296
第4年折舊值 22,296×0.369=8,227
第4年折舊後價值 22,296-8,227=14,069
第5年折舊值 14,069×0.369=5,191
第5年折舊後價值 14,069-5,191=8,8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