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士簡字第1038號
原 告 林毓傑
被 告 有天菜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前
聲請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3422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6,093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5,9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本件就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得
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