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士簡字第146號
原 告 呂柏璋
鄧宗富律師
被 告 長揚智慧宅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18,612元(計算式:14,037,500元+【其中如
起訴狀附表發票金額,計算自到
期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5年1月4日〉止之利息共計281,112元【計算式詳如附件】=14,318,612),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6,5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本件就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得
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附件:(金額均為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