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士簡字第2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敏康
即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2,4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經本院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訴審裁判費,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5年6月12日送達予上訴人之
受僱人,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今尚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在卷
可按,
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自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