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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5 年度士簡字第 4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士簡字第438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被      告  彭蕙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兩造間授信約定書第18條約定合意由原告總行所在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又原告總行位在臺北市中山區,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訴訟裁定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