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士簡字第485號
原 告 鉅辰有限公司
被 告 德嘉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如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33096號裁定所示本票(下稱
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則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本票票面金額及計算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為據。又系爭本票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加計自提示日即民國114年6月11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3月26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合計10,476,712元(計算式:本金10,000,000元+利息(10,000,000元×6%×290/365年)=10,476,71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476,7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7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