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士簡字第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鐘海連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報酬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聲明不服部分,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2382元(
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加計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9月9日】止之利息),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1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